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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退縮獎勵免予優先適用之認定原則
  • 上版日期:112-03-01
  • 修改時間:112-03-01

一、依據內政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暨本府111年7月29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退縮建築適用疑義第二次研商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縣就前開內政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所述「倘個案因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或基地條件有特殊情形致不能(而非不願)優先申請危老容獎辦法第五條退縮獎勵」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現有巷道與鄰地境界線各退縮淨空2公尺後,剩餘建築基地經建築師檢討簽證符合「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規定者,自計畫道路、現有巷道退縮4M建築,退縮範圍作無遮簷人行道後,得免優先適用危老容獎辦法第5條,逕為申請第7條至第10條之容積獎勵。

(二)建築基地面臨兩條以上計畫道路,且都市計畫或建築相關法令規定為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而選擇留設騎樓者,得免優先適用危老容獎辦法第5條,逕為申請第7條至第10條之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