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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表
  • 類別:其他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府產都字第1115213273號 函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依據
    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租賃房屋座落於本縣之行政區域內,並
    符合下列要件: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
        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
        租金補貼資格。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關係。
    (六)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本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前項承租住宅之租金補貼,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府應限期請
    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三、補助標準為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申請人除依式填寫申請表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應請租賃所在地村里長證明)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之建
        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等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鄉鎮市公所查調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五、本要點所定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
    本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二)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
        稅。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
        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
        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本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或於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
    本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
        有住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
        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
        機關認定。
    前項所定之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
    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視為有自有住宅。
七、申請人應備齊第四點之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請,由公所完
    成初審,再送本府核定後撥款。本要點補助之發給溯及至申請日當月份發給,但檢附文件不全
    且未於指定期限內補齊者,自文件補齊日起始行發給。
八、房屋租金補助應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實發放,每三個月發放一次,未達三個月者按實際租期
    發放。
九、本要點補助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補助以一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受補
    助人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補助期間如地址有變更時,受補助人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依第七點規定重新
    申請,逾期不辦理者,本府應停發補助並追回溢領款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停發補助外,並應將溢領金額繳回。
    (一)租賃契約無效、解除或終止。
    (二)申請人出境離開臺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經註銷者。
    (四)有不符第二點規定補助資格者。
    (五)遷離本縣行政區域者。
    (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未親自居住者。
    (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進福利機構者。
    (八)租賃為虛偽情事者。
    停止租金補助後,溢領租金補助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補助返還期
    限以一年為限;補助機關得依溢領租金補助者之經濟狀況協議分期返還。返還溢領之租金補助不
    予計算利息。家庭成員溢領租金補助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申請或接受以後年
    度之租金補助。
十一、本府得隨時抽查申請人有關文件,申請人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項補助時,應予
    停發補助並追回已領款項,其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二、本要點補助受理名額,以當年度編列預算額度為限,名額超過時,由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