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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房屋修繕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表
  • 類別:其他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產都自第1040044741號函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    居所及居住環境,     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要件:
(一)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十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      相關文件。
(二)須為自有房屋破損、毀壞之修繕或內部主體結構設施之改善。
(三)房屋座落本縣且自行居住。
(四)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他範圍包括: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租金或貸款補助、身心障礙者補助、公教住宅      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五)合法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實施都市計劃、區域計劃前新建完成具有      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破損、毀壞係指房屋之屋頂、牆壁、廚房、臥房、浴室等硬    體設施已達不堪使用,亟待修繕者;內部主體結構設施之改善係指房屋    共同牆壁、樑柱或樓板塌毀及傾斜危及安全,亟待改善者。
三、補助標準:
(一)修繕補助為每坪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千元,其計算標準如下:
 (1)戶內人口五人以上者(含五人)最高補助五坪。
 (2)戶內人口三至四人者最高補助四坪。
 (3)戶內人口一至二人者最高補助二坪。
(二)內部主體結構設施改善補助為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前項補助依毀損情形覈實審酌發放。
四、房屋所有權(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      法房屋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七)加蓋公司(店)章、負責人應印鑑章之施工明細估價單或購置物品明      細估價單並附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
    房屋正面(門牌可辨識)、側面及破損欲修繕部分之照片。
五、本要點所定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    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應登記應登記含有「住」、「住宅」、    「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    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本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    建物,或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施    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本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    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第四點之申請應於施工前一個月提出,由公所調查並完成初審符合後送    本府核定。經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後,申請人應於完工後二個月內檢具施    工中、後照片、發票或加蓋公司(店)章、負責人印鑑及統一編號之收    據及領款收據向公所請款,經公所審核通過送本府核定後撥款。
七、本要點補助受理名額,以當年度編列預算額度為限,名額超過時,由本    府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之。
八、受領本要點補助者,自核定同意補助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九、申請人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項補助時,應追回已領款    項,其涉及刑責者移送檢查機關偵辦。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