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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
  • 修改時間:108-07-01

一、公益出租人係指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所稱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四)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二、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申請租金補貼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公益出租人: (一)所有權人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應檢附下列書件,以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1)申請書。(2)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為私法人者,其名稱、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3)委任代理人時,應檢附授權書、所有權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4)貼足雙掛號郵資回郵信封。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認定公益出租人,不予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