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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有關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第5點、第7點審查方式及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改善期限審核案,周知事項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科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處
  • 修改時間:111-07-15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年6月22日經中一字第11130056340號函及內政部消防署111年6月20日消署預字第1110501041號函辦理。
|二、為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第5點、第7點審查方式及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改善期限審核1案,請依說明辦理:
(一)檢核表第5點請依本署110年8月13日消署預字第1100501239號函審查,免提具水流量證明。
(二)檢核表第7點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證明文件,應檢附消防設備師或地方主管消防機關合格證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應檢附建築師或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證明。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者,經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請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四、(一)規定,審酌個案由業者提出消防設備師出具證明之改善計畫書內容給予適當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