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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竹縣受理未登記工廠納管申請案相關足資證明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科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處
  • 修改時間:111-10-17

主旨:公告新竹縣受理未登記工廠納管申請案相關足資證明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及第28條之7第3項、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時,應檢附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用電地址非事業主體所有者,應再檢附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書或足資證明在該土地或房屋有使用權之證明文件(例如:事業主體之負責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為2親等之關係證明)。

(二)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三)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與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應含購貨統一發票及送貨單),且其地點與廠址相符。

(四)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與廠址相符。

(五)新竹縣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1、購買生產用原、物料之購貨統一發票及送貨單,送貨單地點與廠址相符。

2、工廠之事業主體對廠房或機器設備投保產物保險證明(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須為合法登記有案之產險業者、投保標的物所在同廠址)

3、機器設備維修(保養)單之購貨統一發票及送貨單,送貨(維修、保養)地址與廠址相同,並加附製造流程圖。

4、廣告看板、書報雜誌等媒體廣告內具有製造、加工事實者。

5、稅捐單位報備不對外營業之公文書(收文地址或足認與廠址相同)。

 (六)足資認定於105年5月19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書。